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8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要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明确各类主体责任,落实网络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要厘清安全边界,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该条例由国家网信办组织起草。2021年11月,国家网信办曾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共九章七十五条,从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义务等多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概括来说,《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上位法的基础上制定,在实施细则、责任界定、规范要求、惩罚措施等方面更加清晰细致,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共同保护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条例》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

《条例》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的制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上位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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